【用戶】113行政三等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203 條(於法院外為鑑定)I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Ⅱ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Ⅲ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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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203 條(於法院外為鑑定)I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Ⅱ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Ⅲ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