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于】評論
最新98年的特教法改成"三年"了!!!
【范君子】評論
第 4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 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更多
【Lin Wan】評論
根本不用管細則吧!法律基本原則:子法(細則)要從母法啊!
【Cathy Huang】評論
特教法---每三年評鑑一次環教法---每四年通盤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