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ing Pa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7 條 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前項專門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第二項教育專業課程,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第 9 條 各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之規定。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