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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B)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C)刑事訴訟法第363條第1項。(D)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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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367條 (第二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判決駁回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判決駁回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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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363條 (卷宗證物之送交與監所被告之解送)除前條情形外,原審法院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二審法院。被告在看守所或監獄而不在第二審法院所在地者,原審法院應命將被告解送第二審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或監獄,並通知第二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