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通知書應由何人簽名?
(A)管轄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B)管轄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C)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D)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23648
統計:A(228),B(62),C(116),D(865),E(0)

用户評論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71-1 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71條 (書面傳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八章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相關法條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34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之必要,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若犯罪嫌 疑人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其法律效果如何? (A)得逕行逮捕 (B)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C)得報請檢察官核發傳票 (D)無任何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