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啊!】評論
D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x)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o)
【Jasmine】評論
考試院組織法§7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前條各部會首長組織之,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前項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考試院就其掌理或全國性人事行政事項,得召集有關機關會商解決之。
【Summerbaby Ha】評論
院長 副院長/考試委員/各部會首長
【tangyoung8116】評論
考試院會議規則第二條考試院會議(以下簡稱本院會議)依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組織之。考試院秘書長、副秘書長、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副首長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均應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