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remeplz1688】評論
第3條(主席) 國家安全會議以總統為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
【birdbird74011】評論
秘書長這個職位都不用參加會議好像很不被重視的感覺XDDD做到好多題目秘書長都不用出席像行政院秘書長也不用出席會議
【df770054】評論
總統府秘書長不用,但國安會秘書長要
【jda87326】評論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11485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6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第 4 條國家安全會議之出席人員如下: 一、副總統。 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 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參謀總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 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國家安全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