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iremeplz1688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五十五條 (司法救濟) 全國性或地方性公民投票案經審議委員會否決者,領銜提案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得依行政爭訟程序提起救濟。前項案件經審議委員會核定,屬全國性者,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屬地方性者,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現有總額二分之一以上,認有違憲或違法之情事,於決定作成後六十日內,得依行政爭訟程序提起救濟。有關公共設施重大政策之公民投票案,該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構亦得提起前項救濟。受理訴願之機關或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為暫時停止舉辦投票之裁決。 第五十六條 (公投投票無效之訴提起之期限、程序等) 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之投票違法,足以影響公民投票結果,檢察官、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公民投票投票無效之訴。
【用戶】jda87326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公民投票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59281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56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第 六 章 公民投票爭訟第 47 條公民投票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一、第一審全國性公民投票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 轄;第一審地方性公民投票訴訟,由公民投票行為地之該管高等行政 法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 高等行政法院均有管轄權。二、不服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抗告之公民投票訴訟事件,由 最高行政法院管轄。第 48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檢察官、提案人之領銜人得於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