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0. 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之召集人,依法可由誰擔任?
(A)縣(市)議會議長
(B)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長
(C)縣(市)教師會理事長
(D)縣(市)內各校學生家長會會長之代表。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3012
統計:A(245),B(6136),C(152),D(6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課發會

用户評論

【用戶】馬自達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10 條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用戶】Ivy Chang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由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 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