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ians】評論
(A)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三或視野在二十度以內。(B)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D)情緒行為障礙,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rabbittsai270】評論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莊大頭】評論
法規名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修正 )第 三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 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 者。 前項所定智能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 個標準差。 二、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 人際與情緒行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 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第 四 條 本法第三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