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被告甲以電話恐嚇乙,經檢察官以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起訴。審判中甲否認犯行,辯稱根本沒有打電話給乙,並向法院聲請調閱乙手機門號之通信紀錄,以證明其沒有撥打恐嚇電話給乙。試論法官於刑事審判程序中可否調閱乙之通信紀錄?若可調閱,其法律依據為何?是否應核發調取票?(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2376
統計:A(5),B(15),C(462),D(50),E(0)

用户評論

Batdog】評論

須先經行政院勞委會性別工作平等會的處分,不服此處分才可提起行政訴訟。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4條第1項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