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每年在臺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幾年以上,得申請歸化?
(A)6年 
(B)5年 
(C)4年 
(D)3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2135
統計:A(16),B(156),C(13),D(705),E(0)

用户評論

【用戶】凱特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國籍法 § 4

【用戶】Bao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國籍法第4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 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