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nesaafan】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 (考試院)n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n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失敗不是世界末日,放棄才是】評論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司法院長監察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長●由總統直接指派任命: 行政院長 (資料來源:http://vip./note_book.php?bsid=10613¬eid=23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