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為 A 鄉公所秘書,向承攬該鄉公共工程之 B 建設公司負責人乙要求賄賂新臺幣 100萬元,乙授意工地主任丙向甲虛與期約,並指示丙將洽談過程以私密方式錄音存證,乙嗣持甲、丙洽談之錄音帶向某偵查機關提出檢舉,並表示續行提出交款過程錄音及錄影,乙遂指示丙完成錄音、錄影後,再提交偵查機關。嗣經檢察官以甲涉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藉勢勒索財物未遂罪嫌,提起公訴。第一審分別勘驗上揭錄音、錄影光碟,製作勘驗筆錄,審理結果,變更改論甲以同條例第 5條第 1 項第 3 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罪刑。甲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理由謂:1.「藉勢勒索財物未遂」與「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行為型態不同且主觀犯意有別,原判決未就檢察官起訴之藉勢勒索財物未遂罪嫌為無罪諭知,自屬違法。2.丙未經其同意,以私密方式取得之錄音、錄影,均係違法取得,勘驗筆錄,則屬衍生之違法證據,採為論罪基礎,亦屬違法。試述:
【題組】⑴第一審變更起訴法條,是否適法?(1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60882
統計:A(60),B(88),C(198),D(849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委託行使公權力

用户評論

Zoey Hsu】評論

第 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何昌儒】評論

(B) 逮捕、拘禁、審問和處罰,須由特定機關依法定程序為之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frank.kang200】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