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⑵第一審採納乙提供之錄音、錄影光碟及勘驗結果為證據,是否違法?(15 分)附錄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77601
統計:A(21),B(2),C(39),D(2706),E(0)

用户評論

f46791957】評論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