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enHui Tang】評論
勞基法§32II
【Mini Chu】評論
第 32 條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張洺慈】評論
勞動基準法-4工作時間、休息、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