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1.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最長多少工作時間?
(A)30分鐘
(B)1小時
(C)1小時30分鐘
(D)2小時。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02198
統計:A(10),B(73),C(3),D(3),E(0)

用户評論

【用戶】Gavi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9 條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作時間。

【用戶】Aicture Lai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比較工作時間之減少及調整(19)VS哺(集)乳時間(18)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 子女未滿2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前2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