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avi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9 條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作時間。
【用戶】Aicture Lai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比較工作時間之減少及調整(19)VS哺(集)乳時間(18)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 子女未滿2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前2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