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anne Lee】評論
停車場法 【修正日期】民國100年6月10日 【公佈日期】民國100年6月29日第23條(汽車服務業應設停車場)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業及其他與汽車服務有關之行業,應設置其業務必要之停車場。停車場之設置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各該行業之主管機關定之。
【賴佳伶】評論
設置其業務必要之停車場之行業
【豆漿】評論
設置其業務必要之停車場之行業
【Jealen Hsu】評論
停車法No.23汽車服務業應設立停車場,包括以下5項:1.汽車運輸業2.買賣業3.修理業4.洗車業5.其他與汽車服務有關之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