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anne Lee】評論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公布日期】101.11.09【公布機關】交通部第86條 遊覽車客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七、出廠逾十年之遊覽車應隨車攜帶合法汽車修理業出具之四個月內保養紀錄表影本。(P.S. 車齡逾十二年車輛,不得行駛經公路主管機關公告管制之山區公路,行駛高速公路時速不得逾九十公里。-此為100年11月21日修正公布前之條文)
【helen797700】評論
有修喲!這項已經沒有囉,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6條整個都有改喲
【茉茉·貝莉雅·戴比路克(已】評論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86 條已修法 新法已無車齡限制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 86 條 遊覽車客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應設置出租登記簿,詳細記載營運情況。二、應僱用持有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除駕駛專辦交通車外,駕駛下列規定之大客車,並應符合其各目之一之規定:(一)甲類大客車:1.具備受僱於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駕駛大客車等二年以上實際經歷。2.具備受僱於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駕駛大客車等一年以上實際經歷,並經公路主管機關專業訓練合格。(二)乙類以下大客車:1.具備受僱於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駕駛大客車等一年以上實際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