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龜】評論
債權人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之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利,稱為: (A)抵押權 (B)留置權 (C)權利質權 (D)動產質權~解析:民法第884條(動產質權之定義)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民法第900條(權利質權之定義)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詳解:Q:民法第900條規定:所謂「其他權利」有無包含<所有權及<不動產限制物權呢?ANS:不包括。1.「擔保物權」概分為以下三種: (1)<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民860以下); (2)<動 產:設定「動產質權」(民884以下); (3)可讓與...
【Chen Ying】評論
第 900 條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必考上】評論
有更簡單的理解方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