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trina Li H】評論
第八條: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Chih Hui Kuo】評論
第10條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陳普考】評論
請求 協議
【~韋睿~】評論
第十五條 外國人則「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另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