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有關國家賠償請求權之行使,下列那一項描述為正確?
(A)外國人申請國家賠償,以合法居留者為限
(B)受託行使公權力者,以受委託者為請求賠償對象
(C)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
(D)請求權自知有損害時起,5 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9959
統計:A(53),B(125),C(4605),D(33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程序法期限整理、職務協助的請求原因及被請求機關合法的拒絕原因及其爭議解決、職務協助

用户評論

Cattrina Li H】評論

第八條: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Chih Hui Kuo】評論

第10條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陳普考】評論

請求 協議

~韋睿~】評論

第十五條 外國人則「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另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