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cky Liu】評論
父母、配偶死亡 …發給三個月子女滿12歲死亡…發給2個半月
【f46791957】評論
1、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一、第一類:(一)政府機關、 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2、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規定,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 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A)由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 三十,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百分之三十五,由中央政府補助。
【老皮好聰明】評論
勞工保險條例 第62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