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A) 第 11 條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B) 第 8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C) 第 7 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D) 第 16 條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