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依海商法規定,下列何種經犧牲者,仍可認為共同海損之犧牲?
(A)已報明船長之貨幣或有價證券
(B)未記載於目錄之設備屬具
(C)託運人於託運時對貨物性質故意為不實之聲明
(D)無載貨證券亦無船長收據之貨物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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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nomi】評論
(A)已報明船長之貨幣或有價證券法規名稱: 海商法 第 六 章 共同海損第 118 條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經犧牲者,除已報明船長者外,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