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ce CJ】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2條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小銀】評論
我同意樓上所說。請問有所謂「私法上和解契約」這種東西嗎?和解契約、雙務契約都是行政契約,行政契約一定都是公法契約啊!哪來私法上和解契約?有人能舉個例子嗎?
【pob.chiu】評論
我想就是民事上的和解吧
【Chenyiching17】評論
(A)告知甲如何修改計畫後,將核給設廠之許可許可= VA="行政"機關所提出=適用程序法(O)(B)回覆乙所提出之陳情陳情回覆=函覆=觀念通知或VA=是行政行為=適用程序法(O)(C)駁回丙建築執照之申請= 拒絕授益VA (O)(D)與丁締結私法上之和解契約 = 民法上私人糾紛的和解所為的和解契約= 不是"行政行為“也不是”行政.考試二院或五院的實質上行政行為故不適用行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