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扣留之物得予變賣」之原因,不包括下列何者?
(A)保管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B)有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C)經通知所有人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D)扣留期間逾五個月,無法返還有權利之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12338
統計:A(22),B(32),C(27),D(84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遴選第三人

用户評論

sonia916】評論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sanji791030】評論

D是六個月

蔥仔!!】評論

第23條(變賣扣留物之情形)n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B)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A)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D)  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C)  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物,於六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其屬第一項第四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第二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