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佩昀】評論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102.05.22修正)第 三 章 幼兒園組織與人員資格及權益 第 15 條幼兒園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未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列情事者,從事教保服務。幼兒園不得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