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某立法委員因擔任某縣議長時期貪污一案經最高法院處以三年六月徒刑,並褫奪公權三年定讞。依據刑法規定,該立法委員被「褫奪公權」後,不得行使下列那些權利?①投票權 ②罷免權 ③擔任公務員④擔任公職候選人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29965
統計:A(63),B(112),C(26),D(2669),E(0)

用户評論

黃嘉】評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 36 條從刑為褫奪公權。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不影響投票權

Ruby Chen】評論

褫奪公權者仍可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