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某甲因意外事故四肢受創嚴重,於病床前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某甲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簽名,某 甲因雙手傷重,無法簽名以印章代之。該代筆遺囑之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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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Ryan】評論

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

Ian Kite】評論

四肢受創嚴重,未達生命危急程度,不能用口授遺囑規定第 1195 條 (口授遺囑之方法)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第 1194 條 (代筆遺囑)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