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關於代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純粹之身分行為不得代理,但得藉由使者傳達該身分行為之意思表示
(B)代表之法律效果多類推適用代理之法理,而兩者之區別在於前者之效果當然歸屬於被代表人, 後者則於符合代理要件時,法律效果歸屬於本人
(C)丙為甲、乙之代理人,其代理甲返還甲對乙之借款,並代理乙收受該筆借款,即丙為雙方代理 之行為,屬違反民法第 106 條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
(D)依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之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 人發生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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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題海一滴水】評論

C:雙方代理原則上禁止,但如果是履行債務...

愛睡的綿羊】評論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第106條 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之禁止1.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