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甲乙為夫妻有一成年之子丙及甲之寡母丁,丁年邁無謀生能力。三代同堂,全家生活費用均由甲負擔。甲因故死亡。乙丙繼承甲之遺產,丁無任何財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丁對乙丙得同時主張扶養請求權
(B)丁對甲之遺產得主張酌給遺產請求權
(C)丁對丙得主張扶養請求權
(D)丙無扶養能力時,丁對乙得主張扶養請求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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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傲煞人間萬戶侯】評論

(A)(C)(D)丁不得同時向乙丙主張,...

范威邦】評論

反正就是老有所依 乙丙是媳婦和孫子 對老一輩有扶養權

Ian Kite】評論

第 1115 條 (扶養義務人之順序)I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丙]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乙]七、夫妻之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