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貞節】評論
土地稅法第 41 條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 (期) 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於何時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A)每年一月一日以前(B)每年七月一日以前(C)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六十日前(D)(B)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修改成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於何時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A)每年一月一日以前(B)每年七月一日以前(C)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六十日前(D)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