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施行區段徵收時,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多少為抵價地總面積?
(A)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但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B)百分之四十為原則,但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
(C)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
(D)百分之六十為原則,但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12114
統計:A(8),B(20),C(384),D(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區對徵收後土地處理方式

用户評論

【用戶】廖佳甄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第二項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