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貞節】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14條
【小法(已上榜)】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第 14 條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