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處理方式為:
(A)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B)逕行訴請法院裁判解決
(C)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
(D)由轄區地政事務所進行調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85856
統計:A(32),B(2),C(357),D(12),E(0)

用户評論

wu shilo】評論

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

小彤】評論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26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  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