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nthia Shen】評論
教育基本法第十條審議,諮詢,協調,評鑑
【林怡芬】評論
教育基本法 第十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廷】評論
教育審議委員會 評審寫字(評鑑 審議 協調 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