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20歲的志明為了討女友歡心,購買時下最流行的iPod給17歲的女友春嬌作為情人節禮物,並已於七夕時將iPod交付給春嬌。不久後,志明與春嬌因細故分手,志明遂向春嬌要回iPod。試問以下說明何者正確?
(A)因春嬌尚未成年,所以贈與行為效力未定,須經春嬌的法定代理人承認,才生效力
(B)因春嬌尚未成年,所以贈與行為無效,志明可向春嬌要回iPod
(C)春嬌雖尚未成年,但收受志明的贈與屬「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所以贈與行為有效,春嬌不須將iPod返還給志明。
(D)春嬌雖尚未成年,但收受志明的贈與屬「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所以贈與行為有效,春嬌不須將iPod返還給志明。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92982
統計:A(2),B(1),C(18),D(79),E(0)
用户評論
【97141346】評論
題意「時下最流行的iPod」,暗示並非春嬌生活所必須品;又民法規定成年為20歲,春嬌未滿,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以僅得依民法規定,純獲法律上利益(即無負擔或對價關係)而贈與有效。第12條(成年時期) 滿二十歲為成年。第13條(未成年人及其行為能力)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之意思表示)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