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桃】評論
幼稚園:1、必須從地面一樓設起,最高可以設置至三樓。2、須同時具備室外面積,室外面積雖得以室內面積抵充,但不得少於標準之二分之一。
【Jemmy】評論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 第 12 條幼兒每人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但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之私立幼兒園及其分班, 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第六條、第九條第二項及前項所定高人口密度行政區,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包括一樓樓地板面積、騎樓面積、法定停車面積、道路退縮地及依法應留設之公 共開放空間等。第一項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足部分,得以室內遊戲空間面積補足。但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仍不得小於二十二平方 公尺及招收幼兒人數二分之一所應具有之面積。
【劉卉珊】評論
幼托已整合,建議刪除此題
【魚】評論
幼托已整合,建議刪除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