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ivin W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因某事實之存在,依一般情事,推測當事人之意思,認為有另一事實存在,如有反證則失其效力,稱為:推定。 例如:民法第 248 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用戶】賴德宏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推定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符合一定構成要件時,為了避免舉證困擾,先賦予某種效果,但容許當事人舉證推翻者。例如當事人雙方就契約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合致,則推定契約成立,不過當事人仍然可以舉證主張契約並未成立。和推定為區別者為視為,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符合一定構成要件時,擬制發生一定效果,並且不容許當事人舉證推翻者。例如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此時當事人即不得就契約是否有效爭執。
【用戶】林紹恩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1. 適用:係指完全依其規定辦理之謂。即係指均應依規定辦理之。 2. 準用:係指就某一事項所為之規定,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項之謂。換言之,準用非完全適用所援引之法規,而僅在性質容許之範圍內類推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