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於公園拾獲乙女遺失之公事包,內有現金新台幣十萬元。經甲連絡乙女前來認領。請問依民法之規定甲是否可要求報酬?
(A)是,但不可超過新台幣一萬元 
(B)是,但不可超過新台幣五萬元 
(C)否,但甲可不返還該遺失物 
(D)否,甲不可要求任何報酬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43941
統計:A(1667),B(25),C(3),D(12),E(59)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354~359條文--買賣之效力、無記名證券之權利義務和效力、民法動產物權之受讓

用户評論

亦澄】評論

民法2012-05-29修正第 805 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第 805-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

幸福】評論

請修正,感謝!!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E,修改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