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n Chen】評論
第 311 條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第 312 條宣示判決,被告雖不在庭亦應為之。第 313 條宣示判決,不以參與審判之推事為限。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13條 (宣示判決-主體)宣示判決,不以參與審判之推事為限。
【snoopy75smb】評論
(A)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15日內為之(X;14日)(B)被告須在庭始得為之(X;被告不在庭亦得為之)(C)須由參與審判之法官為之(X;不須由參與審判之法官為之)(D)如判決得為上訴者,其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O)
【kakeru5437】評論
修法後獨任審 辯論終結後2星期內合議審 辯論終結後3星期內案情複雜或特殊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