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土地法規定,基地出賣時,其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多久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A)三日內
(B)五日內
(C)十日內
(D)十五日內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7172
統計:A(3),B(2),C(299),D(32),E(0)

用户評論

小法(已上榜)】評論

土地法 104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評論

土地法 104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