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評論
土地法第五條 第一項 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兩種。 第二項 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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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五條 第一項 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兩種。 第二項 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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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五條 第一項 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兩種。 第二項 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