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黃靜怡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台灣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採責任制,家長及相關人員發現兒童有疑似發展遲緩問題時,應向通報轉介中心進行通報。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2條規定「各類兒童及少年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 障礙兒童及少年,應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將接獲資料,建立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
【用戶】范君子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32 條各類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接獲資料,建立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前項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疑似個案可先通報校內特教班老師和主管機關確定個案需先通報家長
【用戶】陳大明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依據〈特殊教育法〉102年1月23日第17條規定托兒所、幼稚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第 17 條托兒所、幼稚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托兒所、幼稚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第 1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