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2.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由何者出具?
(A)內部稽核主管
(B)董事長
(C)董事會及總經理
(D)監察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上

【評論內容】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24 條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及公開發行公司,應每年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的有效性,並依規定格式作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準用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C)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先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