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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第一項或章程...
【食慾哈密瓜】評論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上櫃公司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第四條第一項或其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會補選之。上櫃公司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