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一、教學目標的形式1.行為主體:指誰要完成教學所預期的行為。通常是指學習者。2.表現行為:要有一操作性動詞(action verb),是代表學習者一種內在能力,而又可以外在表現而加以觀察評量者。3.行為情境:要指出完成行為的相關條件(relevant conditions),通常是對時間、使用的材料或設備的說明。4.行為結果:指產生的具體結果。5.行為標準:要有一個行為表現標準(performance criteria),行為表現標準是對學習結果的敘述,而成為教師評鑑學習效果的主要依據。
【教檢加油】評論
行為目標並不適於表達高層次的複雜學習行為
【Latte】評論
可以想成是行為主義學派的論述,強調刺激--反應這樣的連結,這是不適用在難預測且高層次的學習行為上的,頂多只能預測比較簡單的反應。
【潘富舜】評論
行為目標=具體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