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不設任何階段"這怎會是一個好的試題的問法,顯然出題者不希望考生從字面就能直接猜到答案,因為"不設一定順序"應該是這題的原意,其主要關鍵詞在於:1.各種訴訟資料提出時間點是自由的2.當事人主張、聲明順序是自由的很顯然許多參考書籍對此概念並不足,這不利於考生理解.
【用戶】李宗翰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196第1項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釋字355 我國民事訴訟採言詞審理主義與自由順序主義,當事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所規定。又依同法第四百四十七條意旨,當事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惟事件上訴第三審法院後,依同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意旨,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不得再行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用戶】宥勳-初等已上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回樓上:看了那麼多題目後,我覺得本人訴訟主義可以推定為當事人進行主義,然而這題為何不能選(A),我覺得是適用範圍跟狀況的問題,自由順序主義可以推定為當事人進行主義的一部份,也就是自由順序主義的適用範圍較狹隘,因此根據題目來看,應該選最佳適用的答案,有點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概念。
【用戶】李宗翰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196第1項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釋字355 我國民事訴訟採言詞審理主義與自由順序主義,當事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所規定。又依同法第四百四十七條意旨,當事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惟事件上訴第三審法院後,依同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意旨,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不得再行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