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nita 加油!!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1-9 職等---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10 職等以上---如下所述。公務員懲戒法之記過或申誡之處分: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十職等以上人員之記過,係由監察院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或由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送請監察院審查後,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以上參考公職王資料,如有說錯,請不吝指教並見諒。
【用戶】107年希考運祈佑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樓上娃娃大大因為公務人員懲戒法於104.5.20修正到共計80條 且條文所有依序修改 並無(刪除)字樣已於105.5.2施行 故此題沒有答案 換言之 此題已不適用現已修正後的公務人員懲戒法
【用戶】Anita 加油!!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1-9 職等--->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10 職等以上--->如下所述。公務員懲戒法之記過或申誡之處分: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十職等以上人員.....看完整詳解
【用戶】109年希考運祈佑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樓上娃娃大大因為公務人員懲戒法於104.5.20修正到共計80條 且條文所有依序修改 並無(刪除)字樣已於105.5.2施行 故此題沒有答案 換言之 此題已不適用現已修正後的公務人員懲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