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公務員懲戒法的規定,下列職等之公務員,何者不得逕由主管長官為記過或申誡之處分?
(A) 委任五職等
(B) 薦任七職等
(C) 薦任九職等
(D) 簡任十職等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6316
統計:A(95),B(35),C(307),D(187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務員懲戒種類、 懲戒處分 、懲戒處分的種類

用户評論

【用戶】Anita 加油!!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1-9 職等---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10 職等以上---如下所述。公務員懲戒法之記過或申誡之處分: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十職等以上人員之記過,係由監察院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或由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送請監察院審查後,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以上參考公職王資料,如有說錯,請不吝指教並見諒。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此題應改沒有答案。新法已刪除行政懲戒規定,請修改。

【用戶】娃娃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有人可以解釋這題為什麼變成沒有答案嗎?

【用戶】107年希考運祈佑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樓上娃娃大大因為公務人員懲戒法於104.5.20修正到共計80條 且條文所有依序修改 並無(刪除)字樣已於105.5.2施行 故此題沒有答案 換言之 此題已不適用現已修正後的公務人員懲戒法

【用戶】Anita 加油!!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1-9 職等--->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10 職等以上--->如下所述。公務員懲戒法之記過或申誡之處分: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十職等以上人員.....看完整詳解

【用戶】109年希考運祈佑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樓上娃娃大大因為公務人員懲戒法於104.5.20修正到共計80條 且條文所有依序修改 並無(刪除)字樣已於105.5.2施行 故此題沒有答案 換言之 此題已不適用現已修正後的公務人員懲戒法

【用戶】自律自強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此題因修法後無正解 若題目沒有刪除 請新增答案E讓考生可以跳過這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