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ita 加油!!】評論
1-9 職等---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10 職等以上---如下所述。公務員懲戒法之記過或申誡之處分: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十職等以上人員之記過,係由監察院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或由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送請監察院審查後,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以上參考公職王資料,如有說錯,請不吝指教並見諒。
【盧妍蓁】評論
此題應改沒有答案。新法已刪除行政懲戒規定,請修改。
【娃娃】評論
有人可以解釋這題為什麼變成沒有答案嗎?
【107年希考運祈佑】評論
樓上娃娃大大因為公務人員懲戒法於104.5.20修正到共計80條 且條文所有依序修改 並無(刪除)字樣已於105.5.2施行 故此題沒有答案 換言之 此題已不適用現已修正後的公務人員懲戒法
【109年希考運祈佑】評論
樓上娃娃大大因為公務人員懲戒法於104.5.20修正到共計80條 且條文所有依序修改 並無(刪除)字樣已於105.5.2施行 故此題沒有答案 換言之 此題已不適用現已修正後的公務人員懲戒法
【自律自強】評論
此題因修法後無正解 若題目沒有刪除 請新增答案E讓考生可以跳過這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