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nn 找回初心│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個人覺得當初可以申訴的喔如11F所說我國的名稱是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1條(立法目的)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
【用戶】火斑喵(撰寫精闢詳解+朝目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筆記整理~ 行政規則 P.K 行政函釋】★(行政)(法規)命令 = 命令 (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 ▲所以~ 〔行政規則〕= 屬於〈命令〉位階 - 是〈成文法法源 = 直接法源〉。解釋 = 分成: 1.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俗稱: 釋憲) 2. 行政主管機關●解釋函令/文(=函釋=釋示) [ 全名: 解釋性行政規則 ]▲「解釋」類(這兩個),都是屬於〈不成文法法源 = 間接法源〉。
【用戶】d9166876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直接法源(成文法):憲法、法律、命令、條約、自治法規。間接法源(不成文法):習慣法、判例、法理、學說、解釋、外國法。(A)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條約。(B)司法院之行政函釋→解釋。(C)不能犯之規定解釋採印象理論→學說。(D)最高法院之決議→判例。